农大党字〔2018〕72号
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
山 西 农 业 大 学
关于印发《山西农业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党委各部、委、处、室,各基层党委,工会,团委;
行政各院、部、处、室,各教辅单位,附校:
经2018年12月26日校党委常委(扩大)会研究,现将《山西农业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
山 西 农 业 大 学
2018年12月31日
山西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印制
共印35份
山西农业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能及时、扎实、全面、准确地贯彻落实,切实提高工作效能,促进学校事业稳健发展,根据中共中央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42号)和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落实工作的意见》(教党〔2018〕10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,对有关事项执行、办理、落实、反馈的情况,进行监督、检查、催办、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活动。
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:
(一)统筹管理,分级负责。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学校督查督办工作,校内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具体落实。各位校领导是其分管领域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承办督查督办任务的直接责任人;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需指定专人为本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联系人。
(二)着眼全局,突出重点。服务学校发展大局,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,着力抓好重大决策、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。
(三)明确时限,注重效率。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,明确时限,急事急办,特事特办,提升效能,确保政令畅通。
(四)协调配合,务求落实。按照“谁分管、谁负责;谁经办、谁落实”的要求,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;要充分利用学校各单位资源和力量,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。
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
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:
(一)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方针政策、重大决策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、交办、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;
(二)学校外来公文的办理情况;
(三)学校年度工作要点,学校党委常委会、校长办公会及其它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、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;
(四)学校各项中、长期规划及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;
(五)学校领导批(交)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;
(六)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、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;
(七)重要信访事项的解决落实情况;
(八)引起新闻媒体等舆论关注的、事关学校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;
(九)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。
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及工作程序
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、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等。
(一)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,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;
(二)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,以及各种会议决议、决定和领导批示、交办的工作,根据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;
(三)综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、涉及面广、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,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,不定期进行。
第六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程序如下:
(一)立项登记。对重大决策、重大工作部署、领导批示、外来公文中需要督查督办的内容或事项,经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初审后提出立项意见,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。对于突发、临时交办等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,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工作台账,根据工作职责分工,落实责任单位。
(二)分类办理。对于立项登记的事项,填写《山西农业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书》),并通过OA系统发承办(主办)单位。对于各类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间的事项,以及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事项等,一般通过电话或口头督办,不再另发通知。
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,由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,交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处理。主办单位要牵头负责,确保工作落实到位;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,协助按期完成工作任务。主办单位对被督查督办事项负有主要责任。
(三)督查催办。各单位接到《通知书》或相关督办任务后,应按要求认真办理。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,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,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、个别访谈、实地调查等方式,发现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。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,学校办公室通过约谈、邮件、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。
(四)办结审核。事项办结后,各部门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《山西农业大学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情况表》并反馈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。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要认真审理办理结果,对不符合要求的,应提出继续督查督办的建议,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,责成承办(主办)单位限期内办理。
(五)立项归档。督查事项办结后,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应将办结反馈材料、《通知书》及其它有关材料编号整理,统一归档。
第四章 督查督办时限
第七条 上级交办的事项,按要求的时限督查督办;学校各类会议、各项决策和部署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涉及落实的事项,按照规定的时限督查督办;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,随交随办,有特殊要求的,要特事特办;各单位的紧急请示和急办事宜,随到随办。
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收到《通知书》后,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事项处理完毕。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,由主办单位会商协办单位后,将进度安排、时间报学校办公室。需报上级审批的事项,应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办理。
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、工作量大、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,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,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,要向分管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说明原因;属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事项,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。
第五章 督查督办奖惩及应用
第十条 对于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,要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扬。对不作为、不担当、不负责,选择性落实,遇到困难、矛盾绕着走,有令不行,办事拖拉,敷衍推诿等主观原因,导致督查督办项目不能落实,或反馈的信息严重失实,弄虚作假的,要给予批评,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,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一条 强化督查督办结果应用,将督办落实成效作为部门考核、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